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洪泽12345在线 > 公告公示
视力保护色:
洪泽一液化气公司土地租赁到期仍不还 终被法院强制搬离

日期:2017-12-22?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扬子晚报网12月21日讯(通讯员 吴谷翔 记者 朱鼎兆)在淮安市洪泽区,有一个怪现象,已修好的西七道大桥却不能通车,因为大桥旁边有一个液化气公司因土地租赁纠纷一直不愿搬迁腾出场地。19日-20日,因拒不履行法院执行公告,淮安市洪泽区法院组织公安、城管、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300余名干警,找来专业的危化品拆解公司,经过40多个小时的强制执行,截至20日晚,该液化气公司违建物以及液化气罐体、管线都被拆除。液化气公司也被罚款50万元,法人代表周某则被罚款5万元,在此同时,法人代表周某以及股东等三人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记者了解到,受该场地影响,洪泽区西七道大桥主桥建成已久始终无法扫尾通车,随着这座桥头“暗堡”成功扫清,洪泽区市民期盼已久的便民工程即将实施收尾工程、早日通行。原来,早在1996年11月5日,原洪泽县高涧镇淮宝二村村委会(现已并入临河居委会)与原洪泽县东风液化气站(现液化气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淮宝二村提供面积约3.375亩地供液化气站使用;液化气站每年支付乙方租金3.375万元;租用期限为20年。

  2015年6月18日,临河居委会向液化气公司送达《终止合同通知》,告知其2016年11月8日到期后将收回土地,不再对外承包租赁。但到期后,液化气公司未能将土地交还临河居委会,经多次交涉无果,今年2月份,临河居委会将液化气公司诉至法院,让其在搬离场地。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洪泽县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迁出现场地。

  判决生效后,液化气公司仍是拒绝搬离,今年8月份,洪泽区临河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面对执行通知书与公告,液化气公司法人代表周某以及股东等人不但将公告撕毁,而且还声称,他们就是坚决不搬离。今年9月4日,洪泽法院决定对液化气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周某罚款人民币5万元。但是周某对此罚款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上级法院驳回。尽管如此,液化气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景某等仍旧既不履行,也不缴纳罚款。12月8日,洪泽区法院再次催办液化气公司搬离,并再次张贴公告,限其公告之日当日迁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他们还是不履行。

  据洪泽区法院袁爱军介绍,为了确保此次执行完美,多次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和协调相关问题,邀请了专家团队进行执行预案论证、聘请了省内知名的专业拆解公司,并协调了消防、质监、医院及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进行现场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为保证执行活动和程序的合法性,洪泽法院还特别邀请两名区人大代表、两名检察官和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自12月19日起,经过300多名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期两昼夜的艰苦奋战和强制执行,至20日晚该场地顺利清出,一起牵延数月的大案、难案成功执结。液化气公司的罐体、管线等物品目前已存放在有资质的公司内保存。